尘肺为115种职业病中最常见的职业病,湖南省尘肺病例居全国第一。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合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尘肺患者致残评定依据为尘肺期别和肺功能损伤程度,是否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呼吸困难程度。不同的伤残级别在待遇上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尘肺致残程度的鉴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科学地进行尘肺病劳动能力鉴定,本文就尘肺伤残的鉴定标准进行了探讨。
1 尘肺伤残分级标准和问题
1.1 分级标准 矽肺患者确诊后,依据其X线表现对照标准片诊断尘肺期,结合肺功能损伤程度、是否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和呼吸困难程度,进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标准尘肺致残共分5级,即伤残7、6、4、3、2级。见表1。
1.2 问题
1·2·1 将呼吸困难分级作为尘肺致残程度影响因素之一的缺陷 呼吸困难分级的依据为主观症状,无客观指标,工作应用中可操作性差。经调查,在实践中应用较少,尘肺致残主要考虑尘肺期别、肺功能情况、活动性肺结核客观指标。
1·2·2 将肺功能损伤作为尘肺致残程度影响因素之一的缺陷 ①不同的个体因素无论是否有尘肺,其肺功能损伤程度差别大,如患者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吸烟等均影响了肺功能结果。同为Ⅰ期尘肺伤残级别不同:Ⅰ期尘肺、肺功能正常伤残为7级,Ⅰ期尘肺并肺功能中度损伤为伤残四级。②肺功能试验是一种用力呼气试验,需要受试者配合,因关系到切身利益,不能完全排除主观意识干扰,有些患者根本无法配合完成该试验。
重复10多次检查结果也无法反映客观情况,对于不能完成该试验者没有其他科学检查代替方法。
1·2·3 尘肺是否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为致残程度相对重要的影响因素 其存在的问题:①不同的肺结核类型、肺结核侵犯的不同肺野大小合并肺结核的伤残级别等同。浸润型肺结核、粟粒型肺结核等尘肺病人致残程度相同。肺结核有无活动性随意性较大,活动期、静止期没有明确的界限。是凭痰检涂阳病例还是医师根据胸片表现作出的判断没有统一。②矽肺合并肺结核的伤残级别过高,Ⅰ期、Ⅱ期尘肺并肺结核伤残级别相同也不合理。③尘肺其他并发症未与考虑。
2 讨论
大量观察证明随尘肺病变进展,肺功能损伤也相应加重,在一般情况下,随着尘肺期别的增高,肺功能也相应地减低,X线改变与肺损伤之间呈一定的正态相关关系[1]。肺功能损伤为评价早期尘肺病人肺功能损伤程度和代偿功能分级的基本依据,为接尘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必检内容之一有现实意义。但不必作为致残程度级别的依据。
为了保证尘肺职业病伤残定级标准客观性、严肃性、可操作性,建议将尘肺致残的标准确定为3个基本级别。Ⅰ、Ⅱ、Ⅲ期尘肺分别为伤残6、4、2级。尘肺伤残定级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考虑尘肺最常见并发症为肺结核,且严重影响肺功能,建议结合肺结核患病具体情况:活动性肺结核侵犯肺野面积之和至少1个肺区以上者或者并发胸膜炎者在原有基础上伤残级别晋升1级。
这样尘肺致残等级为6、5、4、3、2、1共6个等级。但对于速发型尘肺或活动性肺结核晋升1级者在进行伤残定级时应缩短鉴定时间,最长半年鉴定1次。其他1年复查1次。同时,在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时,尘肺尽管目前无治愈方法,但伤残等级存在降低的可能。如合并肺结核患者因为肺结核的治愈,伤残等级降低,因此在制定伤残保险待遇的实施细则时应考虑此因素。
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执行统一的十级伤残标准。事业单位和伤残军人原尘肺伤残级别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伤残等级应及时修改,与现有的保险条例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