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违规招童工 发生伤害要赔偿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企业违反规定招收童工,不料工作未满3个月即发生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因未尽审查义务而要对该起事故埋单。5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3月,不满16周岁的小娟(化名)到奉贤区某塑料制品厂打工,工厂未核验小娟的身份证即贸然录用。同年5月5日,小娟去车间工作时,不知情开动了一部因故障待修的机器,右手躲闪不及被机器轧伤,厂方支付了3.8万元的治疗费。小娟的伤残鉴定结论为五级。小娟的母亲为善后事宜曾多次与厂方协商,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小娟不符合劳动争议申诉主体资格而不予受理。对此,小娟母亲不服,遂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塑料制品厂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工厂录用原告小娟工作,依法有义务审查所招员工是否已年满16周岁。而被告以小娟老家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来抗辩已履行审查义务,因该证明并非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此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该单位向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据此,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塑料制品厂赔付原告小娟一次性赔偿金19.51万余元。
(万剑峰)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