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工厂违规招童工 发生伤害要赔偿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厂违规招童工 发生伤害要赔偿
工厂违规招童工 发生伤害要赔偿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企业违反规定招收童工,不料工作未满3个月即发生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因未尽审查义务而要对该起事故埋单。5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3月,不满16周岁的小娟(化名)到奉贤区某塑料制品厂打工,工厂未核验小娟的身份证即贸然录用。同年5月5日,小娟去车间工作时,不知情开动了一部因故障待修的机器,右手躲闪不及被机器轧伤,厂方支付了3.8万元的治疗费。小娟的伤残鉴定结论为五级。小娟的母亲为善后事宜曾多次与厂方协商,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小娟不符合劳动争议申诉主体资格而不予受理。对此,小娟母亲不服,遂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塑料制品厂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8.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工厂录用原告小娟工作,依法有义务审查所招员工是否已年满16周岁。而被告以小娟老家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来抗辩已履行审查义务,因该证明并非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此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该单位向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据此,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塑料制品厂赔付原告小娟一次性赔偿金19.51万余元。    

(万剑峰)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工伤认定虽已过期单位仍需担责
下一篇:违法使用童工导致伤残应赔偿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