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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生前系日照某公司下设宾馆的厨师。该公司于2004年8月将宾馆承包给孙某经营,并签订了期限5年的宾馆承包合同。2006年11月27日晚,周某下班后与朋友一起喝酒用餐,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2007年1月,经死者周某的妻子、母亲、儿子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由日照某公司支付给周某妻子、母亲救济费4942元,并按月支付给周某儿子、母亲生活困难补助费。但公司认为其下设宾馆已承包给孙某个人经营,死者周某系孙某雇佣,与其并无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周某一次性救济金及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将宾馆承包给孙某管理经营,仅仅是企业管理经营模式的变化,对外依然以企业名义经营,并不因此改变企业的性质。宾馆在经营管理期间招用周某为其厨师,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现周某非因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日照某公司应支付给作为员工遗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日照某公司诉请无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