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说下班途中被撞,公司说是办私事受伤,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3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郑某在北京一家通讯器材公司工作,一次下班回家时,因所乘车辆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身体多处受伤。郑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2007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此案后,向用人单位通讯器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要求在7日内办理是否同意给郑某认定工伤的举证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然而,通讯器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于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并且送达用人单位和郑某。对此,用人单位不服认定,向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依然是维持工伤认定。
“郑某在公司正常下班,后在办理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通讯器材公司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通讯器材公司称,郑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是上下班时间,也不是上下班正常路线。郑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应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负赔偿责任。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依法进行调查,也没有核实相关证据,作出了错误认定,“诉请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作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不属工伤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
通讯器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通讯器材公司职工郑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该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范围,驳回通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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