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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资条向法院起诉可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持工资条向法院起诉可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2006/11/1 10:53:35作者:刘昊斌 摘自: 编辑:李静

劳动法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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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员工手册

修改劳动合同

2006101,最高院公布的法释[2006]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生效,此司法解释生效之后,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是有很大冲击的。

 

我们基于多年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就此司法解释,在具体的办案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作一些尝试性的说明。

 

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据此法律规定,可知,以后如果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则劳动者不需要再申请过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入法院诉讼,直接可以进入法院进行诉讼了。

 

这种做法,无异地节省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因为我们国家对于劳动争议,实行是一仲裁一审及二审三个程序,也就是日常所谓的一裁二审制。仲裁北京这边多为二个月内结案。这种做法实行之后,从时间上来说,劳动者维权,可以节省劳动仲裁的两个月的时间。

 

但是从细节上来看,此条在适用时,可能还会产生以下问题:

 

 

一、 时效是多长?

 

此条规定得很明白,这种案件进入法院进行诉讼时,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在此种情况下,时效又是多长呢?

劳动争议的时效为60日,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时效为两年。从此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这种案件既然已经是一种普通的民事纠纷了,实际上就已经不再是一种劳动争议了,因此时效也不应该再是六十日,而应当为两年了。

 

二、 诉讼费如何核定?

 

在北京,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全是五十元,而一般的民事争议,涉及到具体金额时,一般是按金额的具体大小按4%起递减收费。此解释生效之后,劳动者持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是按五十元收费还是按标的金额的大小按百分比收费呢?

 

从此司法解释的用词来看,既然已经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争议,就应当按标的金额的大小按百分比收费。那么,算下来,争议标的为一万元的,以往按劳动争议案件来算,诉讼费为五十元,按普通民事案件算下来,诉讼费就是四百元。这样以来,有可能会加大劳动者前期维权的成本。

 

三、 劳动者还能否要求25%的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争议中,单位拖欠员工的工资,是应该加付25%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多年来,在北京这边,无论是劳动仲裁机关,还是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皆会要求单位向员工加付这部分费用。那么,现在,当劳动者持工资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时,还能否要求单位加付25%作为经济补偿金呢?

 

从此解释的条文中看,特别提示到一点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只有满足了这一条件,人民法院才进行受理。那么,要求支付25%作为经济补偿金,是否是劳动关系的其它争议呢?

 

同时,可以看到,法院在受理这一案件时,是按普通民事纠纷作为案由受理的,普通民事纠纷可否向单位要求25%的经济补偿金呢?

 

我们认为,25%的经济补偿金是原劳动部481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从地方规定来看,也多为政府所颁布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规所规定。那么可以得出结论,25%的经济补偿金,是只有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才会出现的。在普通的民事纠纷中,是不应该出现的。

 

同时,此解释中所提到的普通的民事纠纷,实际上已经将劳动争议排除在外了。从广义上来看,劳动争议也是一种民事纠纷,在此,解释中特别用到了“普通”两字,其意就在于排除掉劳动争议。因为,如果是劳动争议的话,就必须先走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进入法院诉讼的。

 

那么综合以上数点,我们认为,向法院直接起诉的工资欠条纠纷,是不能向单位要求25%作为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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