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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同意变更岗位被处理妥否

职工不同意变更岗位被处理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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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申诉方:龙×,女,24岁,×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舒×,男,44岁,该公司经理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方龙×认为被诉方不经自己同意,单方面安排她承包经营,变更劳动合同,是有意刁难自己。因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方履行原合同。

 

(二)调查核实情况

 

×19901115日与被诉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龙×在该单位担任仓库保管员。同年年底,被诉方由于经济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在职职工工资,经商量并得到龙×同意,决定放龙×长假1年。19911224日,长假期满,龙×要求上班,被诉方即安排龙×承包经营公司样品间,全年上缴纯利1000元。龙×没有在《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只答应试试看。龙×工作一星期后,认为样品间工作条件艰苦,经营比较困难,难以完成上缴利润,因而向被诉方提出不愿承包,要求回原岗位工作。被诉方没有答应,也没有安排龙×改做其它工作。龙×认为被诉方有意刁难自己,便不再上班。1992年元月29日,被诉方通知龙×,已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查证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而商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1年,是可以的。但重新履行合同后,被诉方未征得龙×完全同意,即安排其承包经营样品间,是不合法的。龙×在双方未就此事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擅自不上班,虽有一定责任,但不能认为是自动离职。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多次调解、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被诉方撤销其作出的《对龙×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2.仲裁费60元,双方各负担30元。

 

(四)分析与评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1年,但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被诉方安排龙×承包经营,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被诉方在安排龙×承包经营即变更劳动合同时,龙×并未在《承包经营合同书》上签字,只答应试试看,试的结果是龙×不愿意承包。这表明,龙是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被诉方单方面决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非法的。龙×在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法手段请求保护,而是以错误的形式进行对抗,这固然有不正确的一面,但被诉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不能对龙×作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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