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穿高跟鞋下楼摔伤算工伤
2006年1月,闫某到乌市某物流公司上班。2008年4月8日,一次下班时不小心摔倒,并将鼻子摔伤。后经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属十级工伤,并裁决单位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而单位认为,由于闫某穿着较高的高跟鞋下楼,才不慎摔倒将鼻子摔伤,不应该算工伤,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闫某适当的经济援助,但不应该承担裁决书中所述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于是不服裁决,将闫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不予支付闫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闫某说,她的工伤已经由劳动部门认定,单位理应承担仲裁裁决的各项工伤待遇,但在与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单位没有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闫某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丧失劳动能力十级,而且闫某与原告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依法给被告闫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称被告不属于工伤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单位支付闫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56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9112元;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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