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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时受伤是不是工伤

地震时受伤是不是工伤

地震翻围墙受伤 单位该不该赔

涪陵一名打工者摔成十级伤残,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汶川地震时,许多人选择了各种各样的避震逃生方式。涪陵一位打工者和她几个同事选择了翻围墙逃生,但她却因此被摔成十级伤残。事隔1年多,这事却在市三中院引起热议。伤者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伤,算不算工伤?地震是自然灾害,企业该不该赔偿?

经过法院调解,最终握手言和,由派遣企业和被服务的企业补偿2.5万元给伤者。三方在上周五领取调解书时约定,伤者1月25日到企业领钱。

避震逃生摔成十级伤残

市三中院承办法官称,谭模碧是与涪陵区协诚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称协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到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榨菜集团)的海椒香料厂从事榨菜生产加工工作。

谭模碧称,2008年5月12日下午2时30分,她和其他同事正在上班,突然感觉到厂房摇动。“当时哪个晓得是地震哦,以为是厂房要垮了,都慌了,大家就逃命。”当时有人带头翻院墙逃,她也跟着前面的五六个人跑了一二十级台阶,然后爬上不到2米高的围墙。以为翻过围墙就万事大吉了。

当年已快满58岁的谭模碧,没有年轻人灵活,是最后一个翻过去的。没想在院墙那边刚着地,她就摔倒,疼得坐都坐不得,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花了近2000元。后经鉴定,谭模碧的腰椎压缩性骨折,为十级伤残。谭称,至今为止她的腰都不能用力,抱小孩都抱不起,必须两天按摩一次。

没认定工伤到法院告状

谭模碧称,她的家就在榨菜集团附近,自己也在里面做了10多年零工,不管天晴下雨,她都在工厂的坝子里坚持上班。事情发生后,单位没给个满意的说法,全家人都不服气,她认为她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的伤,应该算工伤。

当谭模碧在2009年3月申请工伤认定时,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无法确定谭和协诚公司的劳动关系为由,未作出工伤认定。随后,涪陵区仲裁委以谭签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仲裁。随后,谭才在2009年4月,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将两家单位起诉到涪陵区法院,索赔4万多元。

协诚公司辩称,谭模碧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谭受伤并非公司造成,而是不可抗力因素,单位和劳动者都没错。所以不应赔偿。

榨菜集团的律师称,谭模碧是在地震中紧急避险时慌不择路受的伤,属于意外伤害。而且地震是不可抗力,只是谭经验不足,选择逃生的方式和路线不对,他们双方都没有错。

一审认定避震受伤应赔

涪陵区法院认为,协诚公司与谭模碧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谭是在接受协诚的委派,并在完成委派工作时为避震不慎受伤。协诚公司应当赔偿。同时,榨菜集团在用工时,也未对谭的年龄进行审查,使用了超过退休年龄的谭做工,榨菜集团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谭获赔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两家单位都上诉到市三中院。二审法官接手后,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让三方握手言和。由两家单位分别补偿1.25万元给谭。上周五领取调解书时,三方约定1月25日到单位领钱。

领取调解书时,谭模碧笑着说:“满意。”

观点交锋

法官称,为避震引发的这起官司,在市三中院辖区还是第一案。一些司法界人士听说此案后,立即形成热议,并很快形成了两派。一方是过错原则派,另一方是公平原则派。

过错原则派

该方认为,此案是按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的,应适用过错原则。而地震是公司和劳动者个人都无法预料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没侵权事实。所以不应赔偿。

公平原则派

该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过错。但谭模碧的劳动使用人单位得到了利益,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于该理念,两家用人单位就应该对谭进行补偿。

法官称,公平原则派的观点最后还是占了上风。如果此案通过判决的话,仍按公平原则判决。结果和调解结果差不多。

释疑

员工避震受伤 不算工伤

法官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同样享有劳动的权利,事实上也有很多超过60岁的人仍在企业参加各种劳动。所以,年龄在本案中基本没什么影响。

那么员工避震受伤是不是工伤,也成为关注的话题。法官称,不算工伤。因为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不能预料、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中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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