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国有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5月底前,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许昌市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以及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范围,一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二是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金。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老工伤问题积累时间长,跨度大。为做好此项工作,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上缴和拨付补助资金;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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