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照企业上班,仍可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2009年6月,车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车芳在为公司送货款中不幸因车祸受伤,不仅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8级伤残。可直到车芳请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才知道公司早在与车芳签订劳动合同时,便已经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了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芳仍有权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其一,车芳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获取赔偿。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二,车芳也可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获取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案情形当属其列。
对由此导致的伤残后果,该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车芳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处理。一是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二是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的情况下,车芳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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