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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职工患职业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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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职业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职工患职业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

刘某于2004年3月到某医药公司工作,工作期间由于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身体受到严重伤害,2004年12月经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为“职业性中毒性肝病”,2005年3月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刘某患职业病后,由于病情不断恶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保障,与医药公司协商未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医药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4067.8元。

    医药公司认为,刘某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刘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也有相同的规定。刘某因在医药公司工作期间,造成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6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请求民事赔偿,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医药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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