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记错患者姓名,患者为求工伤诉医院
医院有如实记录患者病历的义务,不仅是对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的要求,更是医患双方关系中,医疗机构基于《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案情介绍:2008年1月,毛先生在仓山区一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摔下,昏迷不醒。工友们将他送到仓山某医院的神经外科住院。工友为毛先生填写病历时,误将其姓名填为孙某。他康复后,发现医院在病历上填错自己的名字。
毛先生要求医院改回来,遭到拒绝。毛先生只好将医院告上法庭,提出要求更名,并要求确认患者孙某和毛某华是同一人。他说,由于弄错姓名,影响到他能否获得工伤损害赔偿。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少见的更名案。
法院判决: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毛先生因伤被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证明及医院关于患者姓名变更的声明书、神经外科医师的证明,可以证实他是由其同事以患者孙某的名字办理住院手续。病历中的“孙某”和现实中的毛某华是同一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医院基于附随义务必须更改患者毛先生的错误姓名。同时,医院应为其复印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