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生死状”无法律效力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生死状”无法律效力

“生死状”无法律效力

山东工人报   临沂市民王某几经周折,终于应聘到一家旋切机厂上班。进厂时,厂里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劳动合同让他签字。该合同中规定,职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严格操作各种机器设备,如因违规操作而发生伤亡事故,工厂概不负责。因工作来之不易,王某未多加考虑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在一次工作中,王某不小心将自己的一个右手指切掉,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工厂在承担了王某的医疗费后,拒绝再对他的伤残进行任何赔偿,理由是王某的损伤是因为他违规操作造成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由他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多次与工厂负责人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工厂赔偿其各种费用2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所受的伤为工伤无疑。《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更是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旋切机厂为了转嫁生产经营风险,在劳动合同中故意与劳动者签订“生死状”,将工伤责任完全推给劳动者本人,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仲裁委裁决:旋切机厂赔偿王某各种费用2万元。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下一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免责”的条款无效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