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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冒名上班发生工伤,法院查清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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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上班发生工伤,法院查清终获赔

冒名上班发生工伤,法院查清终获赔

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班发生工伤,维权艰难,后终在法院审理下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了职工权益。

【案情简介】2006年12月,湖北籍打工者陈世香借用亲戚吴美珍的身份证进入海门市海强瓶盖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9月10日,陈世香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受伤,海强瓶盖有限公司将陈世香以吴美珍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认定陈世香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陈世香曾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主体资格不成立驳回其仲裁申请。2008年11月,陈世香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海门市海强瓶盖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67251元。

【审理结果】诉讼中,被告海门海强瓶盖有限公司辩称,劳动争议案件应该仲裁前置,但该公司和原告陈世香从未进行过仲裁,且吴美珍与陈世香并非一人,吴美珍本人未受伤,当时冒充吴美珍去作工伤鉴定的不知道为何人,故原劳动部门对吴美珍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不具有真实有效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世香借用亲戚吴美珍的身份证到被告处应聘,但借用的身份证照片与原告本人明显不符,被告经审核后仍录用了原告,故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后,被告虽以“吴美珍”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但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工伤认定书中的吴美珍实际上就是原告陈世香,劳动能力鉴定也是针对原告本人伤情所作出。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认定,判令解除原告陈世香与被告海门海强瓶盖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人民币131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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