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时限仍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最迟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超过这个时限,劳动仲裁这个环节就会被卡住。很多工人工伤索赔,都遇到过这样的尴尬。而江苏海安的一名普通女工,却在同样“申请工伤认定超时限”的情况下打赢了官司!
2007年,37岁的陈某进入某漂染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如此。2008年3月26日,陈某在工作中左手拇指不慎被锋利的机器截断,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陈某受伤后,漂染公司未按规定在30日内申报工伤。两年后,陈某与懂法律的熟人咨询才得知,自己应该申请认定工伤。2010年8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后者以她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驳回申请。两个月后,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被驳回。陈某不服,决定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打官司。她先是到司法鉴定所申请工伤鉴定,鉴定为伤残程度7级。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由于漂染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请求判决解除与漂染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漂染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受伤后也未主动申报工伤,可以认定是漂染公司的原因,导致陈某超过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漂染公司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工伤职工一年内申报工伤只是一项行政性规定,不应影响民事行为效力和法律后果。陈某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有权索赔。
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法院认为,伤残补助金应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应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陈某于2010年10月经鉴定为7级伤残,起诉时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形均在诉讼时效计算起点1年内,因而不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漂染公司应按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2011年7月8日,这位女工拿到了海安县法院送交的6.5万元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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