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死亡其妻儿赔偿雇员工亡待遇
一雇工在送货时遭遇车祸死亡后,雇主因债台高筑而自杀,而雇主又没为这个车祸死亡的雇工办理综合保险,那么死亡雇工的家属能否得到工伤死亡赔偿金?前不久,上海闵行区法院对这起工伤死亡赔偿案给出答案,雇主的妻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 车祸死亡的雇工名叫张勤,是一个外地来沪打工者,他在凌某开设的装潢店内工作。一天傍晚,他驾驶店里一辆有动力装置的无证三轮车外出送货。返回途中行驶至莲花路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不幸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存在相等的过错行为,小客车司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张勤驾驶的动力三轮车无牌无证,双方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小客车是投保车辆,保险公司承担了份内的理赔款,另外的20万余元由司机赔偿给死者家属。
双方意见: 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死者家属还应得到10万余元。正当死者家属向雇主索取时,雇主凌某因债台高筑割脉自杀。为得到赔偿金,死者家属将雇主的妻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张勤工作途中车祸身亡,属于工伤,应得到全部赔偿。现雇主死亡,留下的装潢店由其妻儿继续经营,其遗产也由他们继承,故他们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妻儿俩认为,首先他们不是张勤的雇主,无须承担张勤工伤死亡的赔偿责任,况且由于经济困难,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张勤明知其驾驶的车辆无牌无证,仍违法上路,应对事故的发生自担其责。
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张勤受雇于凌某,事发时受凌某指令为客户送货,其驾驶的出事车辆也是凌某提供的。有鉴于此,法院认定雇主凌某应承担10万余元赔偿责任。法院指出,虽然凌某已经死亡,但依照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凌某之妻负有清偿责任,鉴于凌某之子是法定继承人,故认定其在范围内与母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