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班途中遇车祸,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是工伤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下班途中遇车祸,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是工伤

下班途中遇车祸,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是工伤

2010年2月某日,某电子企业职工王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王某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调查了该企业职工张某、李某,然后根据王某亲属提供的材料、企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答辩意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系因工死亡

   而该企业则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为此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企业认为:王某是白班工作人员,其下班时间为17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8时,王某工作场所与住所骑自行车相距约10分钟,在时间上不应该判断为“上下班途中”。因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是否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事发当日,王某是否是在下班后直接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事故?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王某17时结束工作后,在单位吃完晚饭再回家,18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正常范围内。对此,劳动保障部门向法庭提供了三项证据:一是对王某的车间主任侯某的调查笔录;二是对王某同事张某、李某的调查笔录;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企业诉称:企业有规定,上白班的人员不准在企业用晚餐,所以说,王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企业也向法院提供了三项证据:一是企业职工作息时间表;二是企业发布的白班人员不得在企业就餐的通知;三是王某事发时间,企业员工现状表。

   根据上述辩论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符合证据形成要件,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故确认为有效证据。而企业提供的证据均属于单方制作,法院不予采信。由此,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照国家的立法本意,“上下班途中”应该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为上下班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中,而不受“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王某在单位食堂吃饭后回家,于18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时间虽然不是企业认为的“规定时间”,但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系因工死亡是正确的,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判决:驳回该企业上诉,维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的认定。

来源:中工网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无证驾车下班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伤
下一篇:工伤认定不是劳动争议的立案条件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