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夜班后回家途中出车祸死亡算工伤
2010年3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为第三人张某的丈夫孙某是在下班规定时间和回家的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但孙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认为,为了职工的安全,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职工下夜班后不准回家,只能在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中居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就草率作出工伤认定是错误的。该公司申请复议后,向无棣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时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里的休息权应属人身自由权的组成部分,公司内部规定“职工下夜班后不准回家,只能在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中居住,不请假私自回家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全部由自己承担”,限制和制约了职工的权利和自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强制性规定无法律依据,因而不予支持。孙某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视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法院遂判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中工网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