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山东: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坚决支持双重赔偿

       山东滕州市的王某于2004年4月5日外出给公司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2004年9月经滕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由肇事司机向王某家属一次性支付王某死亡赔偿金13万余元。其后,王某的家属又向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5月,滕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2005年9月,王某的家属向滕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死亡赔偿80517.5元,滕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王某工亡补助金80517.5元。用人单位不服,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已获得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的同时不应再获得工亡补助金80517.5元。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属于工伤死亡,其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家属虽已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对王某家属的照顾和抚恤,并非对所受损害的赔偿,原告理应当向被告予以支付。因此,滕州市人民法院对王某家属的主张予以支持。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可得双重赔偿
下一篇:一起事故,三重赔偿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