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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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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常识
工伤认定常识
工伤保险的意义:
保障工伤职工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的四个原则:
强制实施的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待遇从优原则;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主要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天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至75%。
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住院伙食补助费;
转外地治疗的交通、住宿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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