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履行职责被打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范士力系石油公司门卫,2000年3月25日下午3时许,外来两名青年声称来公司找人,范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做来客登记。两人不听,强行闯入,范上前阻拦,竟遭到这两人殴打,造成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两青年被公司职工抓住,并移交当地派出所。经调查,两人均系社会无业青年,故意来公司寻衅闹事。范与其素不相识,事前无私人纠纷,范士力是为维护公司秩序被打致伤。28日,该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该局社会保险处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和范士力履行职责被打致伤的事实,认定为工伤。
问: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他人蓄意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在于确定职工遭受伤害是否因为履行职责。如果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工伤认定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指出: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对此发生争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不是履行职责引起的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就应该及时为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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