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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成认定工伤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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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成认定工伤关键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成认定工伤关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是,由于“上下班途中”概念不是十分清楚,使小燕的“工伤”认定成为难题。日前,她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我下班后直接在公司门口坐车往西走。出车祸那天,因风大且天气较冷我想往东走几站坐地铁回家,没料到快到地铁站时出了车祸并导致我小腿骨折。我请求认定工伤,公司却说我不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不予上报。您说这合理吗?”

  搭车绕路回家 中途遭遇车祸

  小燕家住市区西部而在东南部上班,公交、地铁是她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从家中到单位坐公交车需倒车3次,花费的时间在不堵车的情况下约两小时。如果坐地铁,两头仍需换公交车。”小燕说:“这样算下来,坐公交车比地铁能省一元多钱,时间上差不多。”

  今年2月的一天,小燕下午下班后天已经黑了。当时,西北风刮得很大,同事小刘问小燕怎么回家,听说小燕坐地铁也能回去,小刘就让小燕搭乘他的车到地铁站去。“我回家的方向是在公司门口坐公交车向西,而小刘家住东边。搭他的车需要我掉头反向朝东走。”小燕说:“反正开车也快,多走几站地无所谓。再者,坐地铁比较温暖舒适,又没让小刘绕道,我就上车跟他一块儿向东走了。”

  小刘是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开车技术没有问题。然而,开车就那么回事儿,你有把握不撞别人,却难保别人不撞你。在地铁站口,正当小刘转弯停车欲让小燕下车时,一辆小车从旁边撞了上来。这一撞,造成小燕全身多处受伤,并使右小腿呈开放性骨折。

  事发地非归途 申请工伤被否

  在医院待了近一个月,小燕的身体恢复得差不多了,她忽然忧虑起自己的工作来。小燕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账目清楚、长相漂亮且能歌善舞,这是她的特长和优势。而此次车祸可能使其容貌受损,尤其是那双修长的细腿不再一样长了,如果走路一瘸一拐上不了台,今后她将无法再主持公司的文娱节目。不仅如此,如果公司在这个时候不再用她,与她解除劳动关系,那该怎么办?

  小燕认为,如果她这次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至少她目前不必为自己的工作和待遇发愁。于是,她试探性地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人事处很直接地告诉她,因为事故发生地点不在她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不能被认定工伤。

  “我确实是在下班回家时出的车祸,《工伤保险条例》说得清清楚楚,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公司现在怎么这样‘抠字眼儿’?”小燕说:“口头申请被拒绝,我咨询了律师和劳动部门后,按照专家的意见又郑重其事地向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正式申请,但仍然被同样的理由否决。”这种结果更加重了小燕的思想顾虑:如果工伤认定不下来,那么,距离我离开公司的日子就不远了。

  绕道只要合理 可以认定工伤

  有律师建议小燕继续与公司协商,实在协商不成可以自己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一口咬定我不是要上下班必经道路上出车祸,并说我之所以在回家途中的反方向出事是贪玩,为处朋友故意舍近求远,不应属于‘下班回家行为’。”小燕说:“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公司举出的另一条理由是:我向西回家的中途也有地铁站,完全没必要往东边走远后再坐地铁折回来。这些说法虽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但回避了我搭顺路车回家这个客观现实。”

  陈君玉律师说,小燕搭同事的车绕道回家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至于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与其出事地点是否在必经之路上有直接关系,但它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为,这“必经之路”的内涵可以作适度的扩大理解。小燕的情况即属此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除了要考虑职工住址与单位之间的距离外,还应适当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天气因素和代步工具的种类等。一般情况下,以保证职工能够顺利安全到达目的地为基点,如果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而是绕道上下班,这时就应当充分考虑这种绕道是否合理。如果绕道理由正当,那么,绕道也可视为上下班的必要路线。

  陈律师认为,根据当时记载的天气气象资料,小燕当天受天气影响才选择乘坐比较舒适、温暖的地铁回家,这样的绕道是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小燕被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也是充分的。小燕应抓住时机,及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目前掌握的事实看,小燕被认定为工伤的几率是很高的,甚至可以肯定地说,她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详解法律内涵 维护工企权益

  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特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此处所说的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种情形,“上下班途中”不易理解。陈律师说,这个概念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它还有这样两层含义:从时间上看,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发生在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从道路上看,该事故应发生在职工上下班时往返于住址与单位所可能经过的路径。

  职工的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和目的地之间联系紧密,舍其一上下班行为即不能成立。举例来说,如果职工上下班时间、路线、目的地不合理,出现了从单位到住址时间超长,或者所走路线南辕北辙,即可否定职工的行为不是上下班行为,一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过,对“上下班途中”情形的把握,也应综合考虑天气、道路通畅、行走路线、交通费用等因素,把握好时长、线路和目的地之间的“度”。只有这个“度”把握得合理,才能对职工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

  关于这个“度”的把握,陈律师说有一些现成的经验可遵循。譬如有的部门即主张,要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耗时三方面理解“上下班途中”的概念。这里的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住址地点间相对合理的路线,上下班时间应严格控制在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起始范围之内,行程耗时特指职工本人选择的路线和交通工具从住址到单位或从单位到住址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综合以上因素,小燕的工伤认定是不应该有什么问题的。刊发本文时,小燕告诉记者她的工伤认定手续正在顺利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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