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劝退”职工 要给经济补偿金
事件回放
小艳2006年5月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经理,月薪6000元。她和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没想到,2008年5月,公司股东层发生变化。在财务清查过程中,公司发现账务存在应收账款挂账无法回收、复印件发票报销等问题,金额达数万元。
公司认为,小艳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失职,对这些问题应负主要责任,但又没有证据,为此决定对她做劝退处理。
小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认为公司应支付给她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小艳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解读
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的梁枫律师认为,该公司以小艳工作失职为由与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按小艳入职时间至2008年5月在公司的就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小艳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比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事先对重大损害做出界定。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规定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一旦职工持有异议,单位可能拿不出相关依据,从而导致单位解除合同后要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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