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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我在一家设计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由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所以我就离职了。离职的时候,我要求公司把拖欠我的工资一并给我。可公司负责人却说,我入职的时候是使用笔名和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所以公司一分钱也不会给我。
请问,使用笔名算欺诈吗?我还能向公司讨薪吗?
律师解答 “欺诈”是行为者虚构事实,导致他人基于此虚构事实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此来分析你介绍的情况:首先,笔名不同于“假名”,只要劳动者不是冒名顶替,使用笔名并不构成虚构事实;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看重的是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而不是劳动者使用什么姓名。
所以,你使用笔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欺诈,你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