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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我是一家副食品公司下属车队的驾驶员,与公司订有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至2010年。
2009年春节前夕,因为业务量激增,原有车辆不能满足需求,车队就从其他单位借来一辆货车,临时安排我驾驶。可我得知该车辆是国家明令禁止运营的拼装车,就以上路不安全为由拒绝出车。
公司以我在节日运输高峰期间不服从单位调度,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以此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吗?
房山法院法官李莹:《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公司要求你驾驶拼装车,违反了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的规定。你拒绝驾驶“拼装车”上路,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司以“不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度,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你,是错误的。
你可以请求撤销公司对你做出的开除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