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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案件回放】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个体性质的永州市零陵区南华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 曾某经介绍到南华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平方米工作量由铝材店计发10元工资,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南华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 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suopei/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