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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哺乳期期满为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张女士可以要求招待所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如果张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孕期或哺乳期妇女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czsj/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