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工伤
小王是某厂的职工,由于该工厂经常加班,小王内心有一定不满情绪,2010年8月,领导又安排小王加班,小王被迫留下来加班,可工作了1小时后,小王感觉饿了,就私下结束工作,回家吃饭,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到机动车伤害,小腿骨折。小王要求工伤认定,该工厂认为小王违反考勤规定,私下里开工厂,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我中心接待小王后,认为小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其回家路上,应该属于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这一点双方没有什么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小王的下班是违反规定,私自下班的。那么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无责认定,不考虑工伤事故发生的是否有过错(故意致残,自杀的除外),即使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加班规定,那么也不能排除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属于工伤。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对该问题的规定,但是在国务院的2005-8-17颁布的国法秘函〔2005〕315号的对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复的文件中,对这个问题作过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gongshang/rending/436.html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