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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诉讼医疗诉讼工地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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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工地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60岁老汉被发现在一拆迁工地因触高压电身亡,其家人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向其索赔38万余元,供电公司却怀疑老汉系在盗窃电力设施的过程中死亡,拒绝赔偿。近日,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供电公司赔偿原告32万余元。
  离地3米的扳桩线被剪断
  2008年8月27日晚7时左右,高某的亲属发现高某在一拆迁工地因触高压电身亡。当晚10时,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接到报修电话,反映有人触电身亡。供电公司随即派人去现场,发现电杆上的扳桩线已被剪断,扳桩线垂挂在电线杆身一侧,离地面高度约为3米。
  触电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到现场拍摄了照片,照片反映扳桩线垂挂在电线杆杆身一侧,离地面较高,电线杆附近留有一把老虎钳,但供电公司没有申请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勘察。
  2008年9月14日,高某的亲属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高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高某是生前触电死亡。
  死者被怀疑盗窃电力设施
  高某的家人认为,供电公司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由于对电力设施管理不善以及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高某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25.38元、死亡赔偿金311182元、丧葬费1368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393.75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38万余元。
  对此,供电公司认为,公司工作人员在2008年8月19日对该线路巡视时,线路设备运行正常无缺陷。因电线杆离地面高度有3米,高某自己故意接触电线,才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高某是在故意剪断带电的电力线或扳桩线过程中触电身亡,即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引起触电事故。
  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碰触高压电而死亡,原告作为高某的配偶和直系血亲,有权主张赔偿。被告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即被告供电公司对本案的损害发生不管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被告供电公司具有法定免责抗辩事由时,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主张的高某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而引起触电事故,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他人剪断电线的情况。现供电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的情形,故应当对高某的触电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场情况,电线被剪断后垂挂在电线杆杆身一侧,附近留在老虎钳,事故现场又是拆迁工地,因高某对周围环境缺乏普通人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其本人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适当减轻被告方15%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38888.13元,由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承担其中的288055元。原告作为高某的配偶与直系血亲,高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痛苦,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供电公司支付原告人身损害损失328055元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www.bjlaodongfa.com/gongshang/anli/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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