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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伤残军人转业到地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伤残军人转业到地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新伤的,当然是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注意的是,伤残军人因旧伤复发认定为工伤后,在工伤待遇的享受上与一般工伤的情形略有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被排除在工伤补偿项目之外的。
军人干部退役转到地方后一般会有“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就业方式。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月领取退役金后是可以到用人单位工作并形成劳动关系的,而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是不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的。通过这种分析可以看出,适用上述条款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原转业军队干部只能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否则该劳动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而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就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