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商丘市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中止本案仲裁程序。
事实与理由:
关于时某某等人与申请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贵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因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结论,已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下发豫人社复议(2011)54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上述工伤认定书还在复议中,还没有生效。本案工伤赔偿以上述工伤认定书为仲裁基础,在上述工伤认定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本案仲裁应中止审理,待上述工伤认定书生效后再进行仲裁审理程序。现申请人特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中止仲裁,请准允。
此致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河南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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