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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案件行政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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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件行政起诉书

行政起诉书

 

原告:河南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商丘市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局长。

第三人:时某某,男,1979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鲁岗乡任占村。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74号工伤认定书,特提出起诉。

请求事项:

撤销被告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74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74号工伤认定书,曾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1214作出豫人社复议(201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74号工伤认定书。原告仍不服,理由如下:

一、死者李某某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闵世某,闵世星转包给张会某,张会某转包给窦绵某,窦绵某在施工过程中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文某、时某某施工,李某某受窦绵某、张文某、时某某雇佣在工地打小工,工资从窦绵某领取。李某某与窦绵某、张文某、时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既然死者李某某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李某某的死亡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二、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李某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一次,不知什么原因没有送达,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为由裁定原告自动撤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有在传票送达两次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裁定原告自动撤诉,所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自动撤诉程序违法。原告现正在对该裁定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被告以程序违法的裁定为基础作出李某某死亡为工伤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河南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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