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用人单位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法律本身赋予了企业规章制度应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员工手册符合上述条文所列举的范围,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是从属于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中的一分子,自然也应严格遵守这样的法律约束。员工手册只有遵循法律途径制定才可以为员工提供有效的指引,并作为制裁违纪者的依据,否则无论用了多少心血,形式多么精美也都是一叠无效的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