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工资集体协商问题解析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工资集体协商问题解析

工资集体协商问题解析
    1、哪些类型的单位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可与本单位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1]376号)也规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的企业。
    2、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
    答: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可采取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也可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
    3、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7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有关工资事项的具体协商内容外,上述(1)、(6)、(7)、(8)条是必备的条款。
    4、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一是分析影响工资确定的因素。包括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如劳动状况,劳动生产率,劳动者岗位特点,工作年限等劳动者自身特点能影响的;外在因素如生活费用水平,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地区、行业工资水平等。二是看企业支付能力。如生产经营状况(开工是否充足),企业上缴所得税的情况,企业购买非生产设备的情况。
    5、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资料由谁提供?
    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可以通过报纸、专业杂志以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获取。如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等。但有部分数据资料,如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等,必须从企业内部获取。《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6、职工方在协商前应收集哪些信息?
    答:收集物价上涨指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效率的提高,企业的工资信息(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的利润,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的取舍以有利于协商谈判为依据。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行业内、周边企业信息,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信息,工会主席联谊会等途径收集信息。
    7、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掌握什么原则?
    答:应掌握好三个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原则,立足企业实际原则,反映职工合理愿望原则。
    8、工资协议怎样算作成立?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37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方算成立。
    9、工资协议签订后,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为了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持《工资协议》一式四份和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工资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须有记录员的签字)、工资协商签订的情况说明(包括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企业是怎样开展工资协商等的说明)以及其他规定报送的材料,按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就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商程序是否合法、劳动标准是否合法,协议中有没有侵害协商中某一方利益的条款。
    10、《工资协议》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和相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出具《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一份《工资协议》附带一份《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部门留存《工资协议》正本一份、《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一份和其他相关材料备案。其余三份《工资协议》和《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各留一份正本,同时劳动保障部门留存一份副本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则视为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11、《工资协议》的审查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属及中央驻津单位以及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工资协议》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协议》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均应到三区的劳动人事局办理报审。
    12、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由谁提出?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是职工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对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有协商要求,都可以按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在意向书中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确定是否同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13、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由职工民主推选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或由企业上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14、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注意哪些要点?
    答:(1)广泛发动群众,了解群众真实心声;(2)组成有力的职工方谈判代表;(3)利用多种渠道掌握谈判素材;(4)尽力达到与对方的力量平衡;(5)不扩散协商交涉过程,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6)谈判桌上与谈判桌下要同时进行;(7)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的支持。
    15、职工方协商代表应把握那些协商技巧?
    答:(1)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几套方案,当工资谈不下来时,谈休息休假,谈福利,谈补充保险等内容;(2)预计达到的期望值要一般低于谈判时提出的目标,确保能实现期望值;(3)掌握好进退的度,有进有退,每次的妥协要集体讨论,适时让步;(4)掌握的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顺序,依谈判的情况确定提交的材料;(5)当谈判陷入僵持时,可以采取让其他代表发言或休会等方式解决。
    16、工资协议的文本由谁制作?
    答:《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由用人单位的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协议有效期限1年,一般应为一个自然年度签订一次。
    17、工资协议草案是否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答:《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工资协议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工资协议。《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还规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18、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还应做哪些工作?
    答:《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23条规定,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通过公事栏、网络、会议等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双方还应对工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19、工资协议是否一经签订就不能更改?
    答:工资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就不能更改了。但是如出现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签订的工资协议条款无法正常履行时,通过协商,可以变更相关条款,签订新的协议,并按原程序报审。
    20、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必要也可进行协调处理。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工资协议期满后如何续订?
    答: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24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均可在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提出协商意见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23、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包含了有关工资的内容,是否还需要单独再签订工资协议?
    答: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为1至3年。工资协议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并且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如果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集体合同中有关工资事项明确了这一年度的具体条款内容,就可以不单独签订工资协议。如果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2至3年(含2年)的,涉及的每一年度的工资比较原则,那么就应该结合本企业实际,单独签订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一个附件,而且也需要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每年经过集体协商修订一次。
    24、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协议,工资总额是否可以在税前从成本中列支?
    答: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5]220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具备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实现有效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企业,保持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盈利业绩,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并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否则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自愿加班是否可以索要加班工资
下一篇:如何计算国庆节加班工资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