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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鉴定医疗鉴定信托制企业年金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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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企业年金势不可挡
信托制企业年金势不可挡
 

目前,我国正处于企业年金制度的起步和初创阶段,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关乎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在企业年金制度选择上,有DB与DC之争。DB指收益确定型模式,DC指缴费确定型模式。对DB、DC的态度和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社会贴现率。

DC与DB政策导致不同的社会贴现率:美国案例的比较

     不同经济环境下的贴现率是不同的,从对DC与DB采取的态度和选择便可看出。从下面两个方面可以发现,经济环境是影响贴现率的重要变量。

     第一,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变量。一个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社会里,厂商贴现率与社会贴现率之间的差距要小于不成熟社会里它们之间的差距。在我国,金融机构和部分国有企业认为DB比DC更有利于自己,因此存在着较强的DB冲动。我国厂商贴现率较高,与我国长期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的差距较大。但在发达国家则恰好相反,在雇主眼里,DC制度对自己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都是有利的,他们放弃DB转而采取DC。这说明,市场经济制度成熟,厂商贴现率比较低,与社会贴现率比较接近。

     第二,民主制度程序也是一个变量。制度不太完善的政府贴现率可能要高一些,倾向于个别厂商。于是,只要存在着厂商对DB的需求,DB政策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出台,而几乎不需要什么论证和争论,过程很短暂。其实,美国国内对DB与DC也存在着两种态度和两种倾向,例如,DB的忠实捍卫者是“美国精算协会”(AAA)和“美国退休者集团协会”(AARP),前者代表了DB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经营阶层的5000多名精算师,因为放弃DB就等于不需要精算,从而就意味着他们要失业;后者是代表退休者利益的最大组织之一,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力挺DB的最大院外集团,在其身后是几千万退休人口,他们全部是DB的支持者。虽然美国存在着一支不可忽视的支持DB的社会力量和院外集团,但政策制定者在历次修订案中都没有采取完全妥协的态度,甚至在震动世界的“安然事件”之后,政策制定者虽然不得不较大幅度地修改了某些法律条文,但关键的核心内容还是几乎没有触动,这使上述两个机构非常失望。这样的结果是社会制度成熟的表现,它是导致政府贴现率走低并逼近社会贴现率的一个保证。

     第三,较低的政策贴现率符合长期的社会利益。在成熟的市场制度下企业贴现率是比较低的,它符合整体社会发展的长期利益。国家在立法上抵制DB鼓励DC,这说明政府贴现率也在走低,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接近于社会贴现率。试想,如果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庇护DB和抑制DC,那就说明政府贴现率走高,背离了社会贴现率对它的希望和要求。这样,高贴现率政策虽然暂时符合了一部分厂商的意愿,但不符合整体社会发展的长期利益。

当前导致较高政策贴现率的两个主要原因

     归纳起来,导致出现较高贴现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政出多门,局部利益至上,中央权威下降。目前政府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交流,政府各部门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博弈。在“政出多门”的窘境中,由于政策内容和立法内容逐渐专业化和技术化,国务院立法部门很难亲自操刀,从而造成了中央权威逐渐下降的事实。

     第二,急功近利,短期行为,没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部门为自己立法,有利有弊,利在于部门立法更贴近于实际,更了解情况。但同时,由于企业和机构的贴现率必定高于社会贴现率,其商业的眼前利益和短视行为在许多方面与全社会的长期目标就有差距,这也会影响到政策制定部门的人员,于是部门贴现率就偏向于走高而不是走低。这将造成严重后果,带来社会危害:人们思想混乱,对预期产生误导,对未来失去信心。这与一个被医生宣布患了不治之症的病人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可能是贴现率非常高,是同样的道理。目前,市场主体急功近利的心态、短期利益的行为日益明显,当前一个典型的表现是“圈现钱”的心态充斥市场。

     由此可见,没有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就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就容易制定出较高贴现率的政策,产生社会误导,它反过来对企业又会带来更高贴现率的短期行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作为较高贴现率表现的DB政策具有误导作用,对社会贴现率能产生什么影响是评估一项公共政策的重要标准。DC政策在前,接着出现了DB政策;公共决策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果使人们误认为,在企业年金政策方面这是政府贴现率不断走高的一个表现,其误导的后果将是严重的。比如,市场主体“圈现钱”的心态再次泛起,对投资信心产生不良影响;短期内可能一时满足了某一部分市场需求,但长期内将扭曲资源配置;资本市场很可能丧失一次重要的获取长期性资金的机会;企业年金制度从此将走向了另一条道路并很可能像美国和英国那样建立一个国家担保公司,国家背上一个永久的财政包袱,等等。

     现在,认识到了DB的劣势和DC的优势,仅是一个开始。我们刚刚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在漫长的发展中,还会存在许多其它制度陷阱。

     就目前我们面临的任务来讲,还应防止出现某种混合型企业年金制度,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些混合制也属于DB型的,长期内也是一个制度陷阱,它将会导致产生与DB几乎完全一样的问题。

     作为曾经是DB主要经办人的保险机构,其出路又何在?

     首先,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在劳动力流动性和回报率的双重压力下(它们的合力形成了对DC的强烈需求),保险机构的市场份额不断下滑。保险机构的功能从一站式经办,逐渐过渡到以提供年金产品为主,一般来说,年金产品的市场份额将不断提高;其次,对我国保险机构来说,短期内在市场上它无疑是最具有实力和吸引力的一个市场主体,但长期看,老龄化、独生子女政策,市场的无序,企业生命周期等都将使DB政策最终成为保险机构的财务包袱,即使不断调整生命表,它永远是滞后的,所以,市场的退出和份额的减少对保险机构来说也是不可避免的;最后,利用大数法则提供养老金市场的年金产品,保险机构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未雨绸缪,开发产品,金融创新,对保险机构来说是企业年金市场的永恒主题。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账户资金不管计发办法如何调整,都难以满足退休余命不断增长的现实需要,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账户资金走向金融市场选购年金产品是一个迟早要出现的大趋势,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走在前面。

     综合以上论述,笔者得出几个结论———

信托制的扩张势不可挡

     20世纪以来的历史证明,普通法传统中的信托概念在大陆法传统国家中一直是程度不同地呈现扩张的态势,大陆法系传统国家从未中断过接受来自普通法系的信托因素。大陆法系国家采取DC型信托制企业年金是个大趋势,势不可挡。

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养老金制度所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尽管普通法系的信托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运用效果不一,但一些拉美国家成功的案例说明,在企业年金和福利制度中我国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在普通法系中所应有的价值,扩大信托用途的范围,实现信托的全部功能,以适应历史潮流。

我们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信托不仅是一个制度,也是一种观念。信托观念的扩张向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提出了挑战。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信托制度背景和信托文化传统的国度里接受信托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既没有企业年金又没有什么养老金信托可言的国度里建立一个DC型信托制养老金制度,严峻的挑战和机遇并存;大陆法传统的道路依赖和对信托制度的陌生很可能导致我们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走上另一条道路。

法律体系与经济体系的协同

     我国法律体系和经济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之中。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建立应协同考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而不应各自为战,这是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共同任务。加入世贸组织市场开放以后,我们这个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来自普通法的制度规则、经营理念和文化观念的冲击;价值判断和目标选择要求我们将法律体系与经济体系的建立共同考虑进来,以适应和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

通过信托制企业年金建立起信托文化和信托精神

     我们当前建立的不仅是一个DC型信托制企业年金,而且还通过它建立一个信托文化;我们缺乏的不仅是一个信托制企业年金制度,更是信托精神。没有信托精神就不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财产制度和资本市场,反过来就不能建立一个造福子孙后代的福利制度。否则,即使一时建立了一个DC型信托制度,那么,它也会流于形式,直至夭折。

 
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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