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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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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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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十过渡性养老金十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一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二000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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