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二)
第一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制中方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从1994年10月1日起,每月分别按1993年中方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10%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或工龄不满一年的,按职工本人试用期满后首月实得工资总额10%计算)。之后,每年7月1日起,按中方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得工资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两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企业按职工月实得工资的15%提取的住房补贴相应增长。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会同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同时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 1995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方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订。存款利率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购建房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当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月均实得工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月均实得工资低于210元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第八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必须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或单位依法注销,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及本人首月实得工资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改工作由所在区、县或主管委、办、局的房改部门领导。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房改工作由其单位工会或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