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伤残鉴定】
┝ 伤残鉴定
【工伤待遇】
┝ 工伤待遇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医疗赔偿】
┝ 医疗赔偿
【医疗诉讼】
┝ 医疗诉讼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医疗鉴定】
┝ 医疗鉴定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
 不满调岗愤怒旷工被炒鱿鱼没有经济补偿金
 电子版劳动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郑州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郑州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河南申报工伤需要提交旁证材料的情形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招聘陷阱要警惕
>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招聘陷阱要警惕

招聘陷阱要警惕

 
   大学生毕业在即,各地大学生都在提前发出自己的简历,想要谋求一份比较好的工作。但是现实职场中招聘的陷阱十分的多,识别招聘陷阱需要毕业生格外的注意。现在正值求职旺季,心急火燎找工作的大学生开始四处奔波。尽管“先实习后签约”已成必经之路,可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很容易一不留神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此,有关职业顾问与法律专家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要调整好心态,谨慎入职,同时要保留证据以备今后维权所用。
  ●案例重现:公开招聘走形式,骗取免费劳动力才是真
  北京某学校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各大招聘网站上发布信息,征集档案管理员、行政管理员等文职岗位,吸引了很多应届生跃跃欲试。该中学称要先考核后择优,让应聘者分别实习两周,据了解当初被录用实习的学生最后全部被辞退了。
  笔者后来调查得知,其实该校早已有内定人选,公开招聘只是走个形式,加之好多杂务没人做,校方就瞄准了让大学生当免费“苦力”。一位“受害”的同学向笔者抱怨说:“当时我去学校面试,对方让我先实习,把学校库房的杂物清理干净,然后又整理积攒了几年的档案。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非常卖力,每天早出晚归,不敢出一丝差错,整整干了一个多月,最后校方以高考成绩低为借口把我撵走了。一直以为,像学校这么好的事业单位招聘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等欺骗行为,真没想到也这么做!”
  据了解,除了名为招聘、实为内定的现象外,还有一些单位借着招聘名义,实际上是在骗取免费的劳动力。像所谓的调适员、助理、文秘等工作,其实干的却是杂务重工的活儿,没有任何专业技术可言。
  职场陷阱遭曝光
  发社保补助 逃社保责任
  还有一种隐蔽性较强的劳动违法行为,就是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所谓的“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解决”等条款,来规避法律。一些企业为逃避缴费或少缴费,强迫员工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一旦发生争议,就主张单位已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补助,不应再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这种辩解听似有理,实际上补助远远不能弥补员工的损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就是按自由职业者对待,将来享受的社保待遇就低,单位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使自己将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减少。
两个子公司 轮流签合同
  某地产集团建立了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两家单位。柳某从2006年入职滑雪俱乐部,几年来却轮番和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滑雪俱乐部只承认和柳某有最后1年的劳动合同,而柳某则指出,滑雪俱乐部与户外公司是一家单位,只是两块牌子而已,劳动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入职开始计算。一中院审理后,通过多种证据,确认柳某与滑雪俱乐部一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目前有的企业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让下属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家公司相互借调劳动者等。表面上看,员工每年都受到劳动合同保障,实际上员工的多项权利被严重侵害。一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破坏,员工无法证明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二是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被人为缩短,轮流签合同的方式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
  发工资避税 离职吃大亏
  华某在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法庭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录音,用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但是,单位却指出,根据该工资发放明细表,华某的月工资仅为4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某同时领取案外人张某、冯某名下工资6000元,其实际月工资为1万元。
法官说法: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单位将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以避税为目的,将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计算上都处于举证劣势,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没经过清算 企业关了张
  还有一些小企业,在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等员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企业已经注销了,案款无法得到执行,胜诉判决变为一纸空文。
  法官说法:对此种行为,考虑到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会简单以企业注销为由裁定驳回员工诉讼请求,而要根据实际情形以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清算组为当事人,找到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同时,法官建议工商部门审慎审查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工资清偿完结的证明,有效避免劳动者讨薪无门的情形出现。
  职场陷阱重重
  招聘陷阱
  比较低级的有“招工陷阱”。现在许多企业的招聘都是外包的,于是几个人成立一家人才中介公司,号称服务于甲方。当甲方有职位开放的时候,人才中介公司就把这个职位长期挂在招聘网站上。每天自然有人通过Email投递简历。
  拿到简历后,一个电话把求职者叫过来,对他们说,“我们是猎头,能帮助你找工作,请先和我们签署一份人才中介服务合同,并付若干资料登记费,我们今后将不断地向你提供面试的机会。若帮助你应聘成功,请将第一个月工资的60%给我们。”绝大多数急于找工作的人都会答应的,乖乖地掏钱。
  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手头上没有这么多开放的职位,于是当求职者交完资料登记费后,他们就故作样子打几个电话,然后说,对不起,你来得不巧,这个职位昨天被其他公司推荐的人应聘成功,不过不要紧,我们会继续向你推荐其他职位——这些人才中介公司可能还有许多战略伙伴,他们会让合作伙伴安排他们去面试。之后,这些“用工单位”便以种种理由称面试者不合格,不能录用。
入职陷阱
  有的公司在员工入职后会以试工试用的方式来降低用人成本。试用期工资设置极低,“录用”后待遇诱人,不过他们绝不会正式录用,不是在试用期内找个理由开除,就是试用期满解聘,让求职者有苦说不出。
其次,劳动合同上也可能存在陷阱。比如在合同上模糊岗位名称——一律写“管理”岗位,那么管1000人也是管理岗位,厕所保洁管理员也是管理岗位——在劳动合同上挖的陷阱其实为其今后效益下滑时的减薪埋下伏笔。
  成长陷阱
  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兵,可每个老板都头疼太想做将军的士兵,于是就有了成长的陷阱。成长的陷阱一方面会来自“办公室里的老人”,办公室的老人会表面和你友好,却在暗地里打你小报告。因为新人给了老人压力,老人将竭尽所能,在老板面前体现出自己的价值。等新人犯了错误,或者被逼离开,老人们会说,看,还是我对公司忠心耿耿!这种情况似乎在国企比较多。在外企,许多不能晋升到经理层的老人被解雇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或许更急不可待地要在领导面前表现出自己的价值。
  成长陷阱的另一个来源则是“上司”,上司的用人原则是永远要利己的,因此下属的能力绝不是他首先考虑的因素。但不幸的是有些新人锋芒太露,让老板感到威胁,这样老板会竭尽所能压制他,不给他出头的机会。甚至直接把他打入角落,因为这个人“给他点阳光就灿烂”。
  有些时候,老板对有些事情自己也没把握,他会让新人直接处理,这时候就有陷阱了。做得好就是老板的功劳,做得不好,就是新人的罪过。新人们要明白,职场上没有绝对的公正可言,许多事情不需要整个明白,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问题,一定要担待下来,这样将来还有翻身的机会;否则的话,就会“死”得很难看。有时候新人甚至可以化被动为主动,犯错后主动承认,而且要让全公司都知道。这样老板就觉得这个人是个能用之材,反而会出面保他下来。总结一下,与老板有关的职场陷阱有:“争做出头鸟,让老板不爽”“让上司靠边站,直接越级汇报”。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上一篇:规避求职陷阱
下一篇:提高简历效率的秘诀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邵阳工伤律师网-文湘桂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手机:13807394353【同微信】 邮箱:122542517@qq.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