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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关于劳动争议基本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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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基本知识解答

关于劳动争议基本知识解答

什么叫劳动争议

问:现实生活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例如,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职工不愿给而发生争执;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待遇不符合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产生分歧;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甚至被辞退;职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如不赔偿,就不办理退工手续;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有关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因计算方法不同而引起争议;职工与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也会引起争议等等。这些争议中哪些属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

首先,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其次,彼此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

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劳动法》第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八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五项义务,包括如下事项:关于招工录用、调动或流动、辞退、辞职的事项;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事项;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的事项;关于女职工保护的事项;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事项;关于职业培训的事项;关于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的事项。除此之外,就不是劳动争议,而是一般的民事争议、经济争议或其他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机构

问:发生劳动争议一般有哪些途径解决?

答: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设立类似调解委员会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请求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问:什么是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如何计算的?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等部门要求权利的时间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所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但当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是有正当理由,如本人生重大疾病等,时效可以中断计算,当这些原因消失后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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