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2005年7月从旅游学校毕业,在笔试、面试中一路过关斩将,好不容易被一家心仪已久的旅行社正式录用。上班不久,旅行社便与张小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旅行社领导与张小姐谈话说,在这一年里,张小姐处在熟悉业务阶段,公司暂时安排她在计调岗位上工作。张小姐非常珍惜在这家旅行社工作的机会,所以一边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同时也在努力学习业务,她期待着单位在一年合同到期后再与自己续签合同。
但是,张小姐万万不曾想到,2006年1月14日,她突
然收到了公司发出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公司在通知中讲明了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张小姐未达到有关业绩考核指标。张小姐十分纳闷,自己的工作岗位从未有过业绩考核指标,何来未达标之说。她多次到单位与有关领导沟通,讲明事实,希望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公司方始终坚持说:公司的决定既已做出就不
可能会有改变。
在与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小姐绝望了,她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庭上,公司方表示,张小姐进入该旅行社公司担任公民旅游中心部门的计调工作,属后台工作人员。张小姐的工作内容是根据经理的要求安排旅客住宿、订车、景点采购、紧急情况处置等。2006年1月,公司查到有一笔业务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属私团操作性质。张小姐在实际操作中对上述行为不予以阻止,客观上参与了业务暗箱操作,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双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对张小姐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以及工作职责范围与公司在仲裁庭上所说的完全是两码事。旅行团业务资金费用的来往与自己无关,不是本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并且自己的岗位是计调员,属二线,没有业务考核的要求,因此公司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解除合同都于法无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与张小姐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张小姐的工作职责,公司也未就张小姐工作岗位相应职责范围提供相关依据,而且对于张小姐参与业务暗箱操作之事也提供不出确凿证据,公司因此对张小姐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有欠妥当。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张小姐确实存在违纪事实行为,那公司的做法显然无可厚非,但是对员工所谓的违纪行为,企业不能提供确凿的依据就轻率地予以处理,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调解不成,劳动争议仲裁委日前作出裁决,撤销旅行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小姐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自2006年1月15日起恢复,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