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讲述的是一起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然而,折射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单位满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的时候,却接到仲裁委的败诉裁决书。企业败诉的原因竟是由于他们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中的一个小小疏漏,让他们尝到了败诉的苦果。希望此文刊出后,能给一些制度不完善的企业以借鉴。
日前,王刚(化名)因单位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无果,逐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
要知王刚与单位劳动纠纷的起因还得从头儿讲起。
王刚2001 年4月受聘于广州某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同年7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3 年6月底。今年3月20日办事处给王刚罗列了三条“罪状”,一是王刚经常违反考勤制度;二是玩忽职守;三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以此为由单方与王刚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解除合同是办事处一方行为,王刚接到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后,便找到办事处领导,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果。无奈,王刚将办事处告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诉请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400 元。
就单方提前与王刚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办事处在仲裁庭上进行了答辩。办事处认为,在给王刚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中,列举王刚所犯三条“罪状”有理有据,并一一做了陈述。
首先,王刚经常违反考勤制度,2003 年3月1日至20日,王刚未按规定上下班打卡,考勤卡也从未经部门经理确认,故违反了《员工守则》中关于上下班的规定。
其次,王刚玩忽职守,2001 年1月和3月分别以5折价格购鞋2双,违反了单位“公关鞋”的有关规定。
第三,王刚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刚在任办事处外事主任职务时,经常就装修方面的工作与商场有财务往来。2001 年8月和11月,王刚分别从办事处借出2000 元和5000 元装修押金款,但未按规定将收据交回单位财务,而只拿出商场出具的欠款白条,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在装修过程中,由于王刚的工作失误,致使单位被罚款1620 元,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鉴于王刚严重违反了办事处《员工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办事处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看了王刚所犯的三条“罪状”后,他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关键在于《员工守则》中就单位提出的三条“罪状”是如何定性的。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一查阅。
关于上下班员工不打卡(或签卡),办事处《员工守则》规定:“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有关“公关鞋”的规定,《员工守则》是这样写的,“凡工作满三个月的员工,每两个月可获规定的员工购物优惠券(七折及八折),员工可凭优惠券在指定之专卖店购买公司产品。”
然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罪”,《员工守则》规定,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雇。
看来办事处解雇王刚有了依据。然而结果却出乎意料,不日,市仲裁裁决有果,裁决单位支付王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 元。
办事处缘何败诉,记者采访了该案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告诉记者,王刚上下班不打卡、未按规定购“公关鞋”的行为,从办事处《员工守则》规定中看,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王刚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办事处虽有制度,但在制度中并未规定具体标准,因此,办事处称,由于王刚失职导致企业被罚款1600 余元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缺乏法律及企业规定制度方面的依据。因此,在王刚表示不愿回办事处工作后,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据此,依据《劳动法》第24条、28条第二款,作出了裁决。
此案单位败诉了,但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一定要量化、细化。本案中办事处就是一个教训,他们也有制度,却未对“重大经济损失”的标准做出规定,就这一小小疏漏,使办事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失。这个案子也提醒企业,“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针对本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如自检一下,该完善的应尽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