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误会了单位不肯续签劳动合同,为单位服务了10年的陈凌(化名)一时想不开选择了自缢。陈凌去世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凌之死属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裁定原单位支付陈凌妻子丧葬补助费、救济金和抚恤金,共3.9万余元。但单位认为员工的自杀行为不属于非因公负伤死亡,单位没有支付抚恤金的义务,要求法院撤销裁决。日前,双方在荔湾区法院庭上和解。
自缢:误认回执是期限
2008年12月18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广州某单位人事部接到员工陈凌的妻子王丽(化名)的电话:“你们为什么不和陈凌签劳动合同?他自杀了!”原来,该单位员工陈凌被妻子发现在家自缢死亡。事后,单位给了王丽1.1万元的抚恤金,但王丽认为该单位不与陈凌签劳动合同,才导致其自杀,遂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金合计5万余元。
陈凌是该单位的合同制员工,已服务了10年。陈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据王丽称,在出事的前一个月里,陈凌就在家叨咕过很多次,说同事议论单位要裁员了,自己已有10年工龄,单位可能因为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不和自己签约了。12月15日,陈凌回到家里说单位真没和自己签约。
但该单位辩称,他们已于2008年12月10日左右发通知给所有合同到期的员工,询问他们是否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如果12月15日没有将通知交回的话,视为不愿与单位续约。而在当月15日,单位已收到陈凌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回执。单位表示,陈凌很可能是误会了通知的意思,以为签约期限是12月15日。
单位:认为自杀非因公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3个月工资的丧葬补助费、6个月工资的救济金和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据此,仲裁委于2009年4月21日裁决该单位支付救济金、抚恤金等合计39235元。
该单位后对裁决不服,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裁决。该单位认为将自杀行为归于非因公负伤死亡范畴,享受非因公负伤死亡抚恤待遇不合适。庭审结束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作者:曹晶晶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