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旅游纠纷案,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徐先生夫妇17.92万余元。
2008年8月3日至14日,徐先生夫妇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肯尼亚、迪拜的境外游活动。同年8月5日下午,徐先生夫妇乘坐旅游车,途中发生车辆爆胎、侧向翻滚的单车事故,徐先生出现膝部出血、徐太太出现胸部、腰部疼痛等情况。导游携徐先生夫妇就近至当地医院作简单处置。徐先生夫妇曾要求回国,但旅游组织者根据当时伤情决定继续跟团旅游。
同年8月15日,徐先生夫妇回国后,即入住医院,诊断结果徐先生左膝软组织、颈部外伤;徐太太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第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
今年8月13日,徐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认为旅行社未能保证游客在旅途中的人身安全,处置不当,应承担全部偿责任,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法庭上,该旅行社对徐先生夫妇在旅游中受伤深表歉意,认为游览地基础设施及医疗条件较差,旅游中发生车辆爆胎、侧翻的事件是旅行社无法控制的,不应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先生夫妇虽曾提出回国要求,但由于游览地医疗条件有限,未能及时查出受伤程度,致徐先生夫妇继续跟团旅游,并非旅行社处置不当,愿意在道义上给予一定补偿。
法院认为,徐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保障游客在旅途中的安全,是旅行社的基本义务。依据徐先生夫妇和旅行社的陈述,徐先生夫妇受伤是旅游途中乘坐旅游车翻车所致。至于旅行社辩称翻车属意外事件要求免责,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由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