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徐大雯诉被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天在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网站首页,在《华西都市报》、《新京报》、《成都商报》、《生活报》、《天府早报》、《扬子晚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原告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为谢晋恢复名誉;赔偿原告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定,在谢晋逝世的次日即2008年10月19日起,被告宋祖德在其开设的新浪、腾讯、搜狐等博客中相继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等5篇博客文章;被告刘信达在其开设的搜狐、网易博客上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等4篇博客文章。上述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两被告在接受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等多家媒体采访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并称其有确凿的证据。
判决精要
被告过错十分严重
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侵害死者名誉的案件,但涉案博客文章所说的谢晋因嫖妓致死及与他人有私生子均非事实,两被告对于文章内容的非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故涉案文章内容均系捏造,属诽谤性文章。
尤其是两被告于谢晋刚过世正处于新闻报道追踪的中心,利用互联网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其信息传播范围远远大于传统媒体。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不实言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十分恶劣。原告在刚刚失去丈夫的时刻,又立即陷入到两被告持续诽谤的痛苦中,对原告的身心来说无疑遭受到的是重大的打击,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各自向其开设的网络博客中上传了涉案文章,应当依法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
谢晋原拟在2008年10月18日参加母校浙江省上虞市春晖中学建校100周年庆典。但是,该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所下榻酒店服务员发现谢晋已停止呼吸。据家人称,谢晋可能因8月丧子之痛,饮酒过量引起死亡。不料,爆料“大嘴”宋祖德随后在博客里发出“重磅炸弹”,称谢晋死于嫖娼,又说谢晋与刘晓庆在海外有私生子,自己掌握证据,敢于对自己的“猛料”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2月底,谢晋遗孀徐大雯将宋祖德、刘信达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50万元,并在多家门户网站及全国十家报纸至少连续七天公开道歉。
8月12日,此案首次开庭审理。宋祖德称自己身体不适,无法出庭。由于身体原因,谢晋遗孀徐大雯也没有出庭。宋祖德的律师在庭上表示,宋祖德的博客曾于2008年10月份左右遭到黑客攻击,因此博客内容不是宋本人所写。
12月25日,案件一审判决宋祖德败诉,登报致歉。宣判时,徐大雯出席庭审,听到判决后当场落泪并称无异议。未出庭的宋祖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服,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