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重庆律师周立太认为深圳金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制作、重庆广电集团播放的《佳人当道》电视剧侵犯了其自传体纪实小说《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二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判决驳回原告周立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立太根据其个人经历创作了自传体小说《我的前半生》。该作品以纪实的手法,采用原告以第一人称陈述和引用大量司法裁判文书、新闻报道、访谈文章的方式,记述了原告的个人人生经历。该作品中所引用的新闻报道和访谈文章均由记者署名发表,其中包含有原告在接受采访时所作的部分陈述。小说主要讲述了原告周立太的人生经历,包括了其将拒付律师费的民工之一刘某某告上法庭,从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一系列事件。
电视剧《佳人当道》是由被告金喜公司于2007年摄制完成,该电视连续剧为29集的都市系列轻喜剧,以轻松幽默的风格,描述了钱小美等几位时尚女性律师的工作和情感生活。周乔方非是剧中男主角。《佳》剧20、22、23、24四集中涉及周乔方非将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的8个民工集体告上法庭的故事。上述四集电视剧时长2小时51分18秒,其中涉及民工内容的总时长为15分47秒,占四集电视剧时长的9.2%。
被告重庆广电集团从被告金喜公司购买取得《佳人当道》的播映权,并于2008年6月在其所属的重庆电视台重庆卫视频道播出该剧。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的前半生》作品中引用的裁判文书和新闻报道、评论等内容属于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原告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关于原告主张的口述作品,是原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后,由记者或采访人发表的访谈、评论文章,不能构成原告的口述作品。原、被告作品的情节中关于矛盾的发生、发展和解决的过程均有较大不同,于整体情节上具有显著差异,不足以构成相似或相同。原告创作完成《我的前半生》之前,原告为民工代理诉讼以及状告欠费民工的人物原型和故事素材已在全国范围通过网络、新闻、司法裁决等公开披露,成为社会公众知悉的公知事实。对于公知的新闻事实,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作为素材创作作品。《佳人当道》人物原型和故事元素虽部分取材于原告个人经历,但个人经历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佳人当道》在艺术形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原告作品《我的前半生》有实质差异,具有自己的独创性,并未对原告的作品进行抄袭或复制,也不是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