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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因不满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辞职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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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辞职不须担责

因不满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辞职不须担责

 

  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于是辞职,却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案先后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判决,均认定劳动者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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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1日,柳州市振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溪公司)与池某签订《劳动合同》,聘请池某从事计算机系统开发实施维护岗位工作。2008年8月,振溪公司向广州一家公司支付1万元培训费,让池某等两名员工前往培训。2009年1月1日,池某等6名员工被聘任为二级工程师,聘期一年。

  然而,2009年5月起,振溪公司突然停发了池某的岗位级别工资待遇。同年7月,池某提出辞职,公司欲挽留,但池某去意已决。后来,由于公司停发当年8月份工资,池于同年9月17日起停止提供劳动。2009年10月,振溪公司对池某作除名处理,并通过登报方式通知池某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认为,池某无故旷工,给公司带来了经济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池某主张相应的经济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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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振溪公司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池某支付培训损失、劳动合同违约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登报费共计1万多元。同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登报费6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他请求又缺乏依据,遂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振溪公司不服,遂于今年1月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判决池某支付原告上述损失及违约金共计1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案中,池某等6名员工被聘请为二级工程师,原告承诺让其享受相应的岗位级别待遇。但根据2009年8月池某的工资构成,均未体现该待遇,其余5人则享受了相应的待遇。由于原告未能提交2009年1月至4月向池某发放工资的记录,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池某无须承担违约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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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该案,记者采访了一名长期代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律界人士。该人士说,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6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担责。同时,劳动者可以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其克扣的工资等。如劳动者工作满6个月,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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