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发放的工资中包括相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有了这样的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高举“挡箭牌”,免除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
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农民工举行的法律维权咨询会上获悉,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这样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丁介绍,他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个别企业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所发放的工资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并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保费用。
宋丁举例说,前不久,他们就审结了这样一件案件。一家商场与员工李某在签订聘用协议时约定,工资采取底薪加提成的形式按月发放,并注明底薪中包含各种社会保险金。李某离开商场时,要求为其补缴两年来的社会保险金。商场则认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已经以工资的方式发给了李某,不应再为其补缴。法院在一、二审中,均判这家商场败诉。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官杨伟东解释说,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统筹是其法定义务。双方虽然在聘用协议中约定工资包含各种社会保险金,但该约定条款显然与法相悖,应认定无效。李某每月按约定领取的底薪加提成的收入,应认定为商场为其发放的工资收入,商场应以此作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基数。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含有保险金,这样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杨伟东提示务工者注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所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听了法官的讲解,在现场的不少农民工说:“这回心里亮堂了!再遇到这样的难题,要依法解决,不能盲目冲动。”他们表示,这样的法律维权咨询会像讲故事一样,既实用,又能听得懂,还能与法官进行面对面沟通。
宋丁告诉记者,他们将根据农民工的建议,挑选与农民工合法权益紧密相关的案例,定期深入到农民工生活、工作集中的地方进行讲解,帮助他们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