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6 01:16:02 来源: 山西晚报(太原)
陈女士:我丈夫是太原一家大型广告公司的职工。今年年初,他所在公司与一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合同。合同约定购物次数为4次,考察学习行程由旅行社安排。作为公司业务骨干,丈夫被单位选中参加此次旅游。但在从北京返回太原途中,其所乘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我丈夫腿部骨折。但出此事故后,公司方面拒绝提供医疗费用,称我丈夫的伤情不能认定为工伤。我想咨询一下,参加单位组织旅游,职工若出现受伤情况,能否算工伤?
记者:“人们认为工伤一定与工作有关,实际上是理解上的误区。”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介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是认定工伤的最低标准,只有与工作、履行职责有关造成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该公司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是具有工作相关性的,虽然旅游合同中关于旅游购物的约定带有员工福利的性质,但不能以此否认旅游活动中工作因素的存在。且外出旅游期间,职工的旅游行为也不能脱离其单位属性而单独存在。所以,陈女士的丈夫在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报记者 辛戈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 邵阳工伤律师 邵阳医疗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