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青浦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张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上海)青浦区法院状告人保局,最终法院维持了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作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时30分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但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浦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新民晚报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