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老板能给赔偿,私了比公了省事。”在现实中,许多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种种原因未申请工伤,而选择了与单位私了。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工友:一旦在工作中受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不申请,就自己申请,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轻易与单位签订各种协议“私了”。
今年54岁的刘师傅,退休后在金凤区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去年8月,刘师傅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玻璃割伤,肌腱断裂,企业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近2万元。同年10月5日,刘师傅与企业协商后达成协议,后者一次性支付刘师傅受伤经济补偿金7000元,其中包括刘师傅今后因手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师傅自愿放弃其通过仲裁、诉讼追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刘师傅的女儿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然而几个月后,刘师傅称双方签下的协议是受该企业诱使所签,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称,7000元非受伤补偿,而是拖欠他的工资,但并未出示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所签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诱骗等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刘师傅败诉。判决后,刘师傅不服提起上诉,同时进行了工伤认定申请。今年1月,刘师傅的手伤被鉴定为工伤十级。这一结果最终导致案件的审理发生了转折。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刘师傅请求撤销协议,未超过一年期的法定时效;同时刘师傅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受雇企业给予刘师傅赔偿的起因已经发生变化,双方所签协议有失公平,故撤销了协议。本报记者李慧娟